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剽窃他人成果;

与计划任务不符;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违反财务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