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