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盖章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返回《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