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由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作为委托方确定委托题目、提出委托要求、选择课题执行方,按程序报批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立项和结项手续的办理,委托项目立项、结项评审的具…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盖章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返回《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