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项目申请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提交结项材料的; 使用已出版或已立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