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由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作为委托方确定委托题目、提出委托要求、选择课题执行方,按程序报批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立项和结项手续的办理,委托项目立项、结项评审的具体事宜由委托方负责。如委托项目主持人存在第十条所列示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委托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