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一般研究时间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委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研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或项目委托方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颁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托项目结项程序由委托方按照上述结项规定,对委托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并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管理办公室参考委托方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的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