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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研究时限在1年以内的,一次性拨付经费。1年以上的,分两次或多次拨付,首次拨付不超过批准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委托项目由机关各司局作为委托方负责经费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所需资产的购置。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需退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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