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关系到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记服务、执业检查、继续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项。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掌握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工程咨询相关的新政策,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八条 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 第九条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第十条 登记服务每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签名,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以从事以下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义务: 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咨协会负责组织各初审机构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执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 相关版本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