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

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3年;

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