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 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3年; 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