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