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