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