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八条 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 第九条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第十条 登记服务每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