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