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跨初审机构的还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新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