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继续登记申请表; 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继续教育证明; 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