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三节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