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初始登记申请表; 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取得水平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无需提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