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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节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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