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