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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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