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权利:

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受托主持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应当征得该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并签名盖章;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其他咨询工程师(投资)修改、签名盖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