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