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签名,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