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