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