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

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