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该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