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八条 对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