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

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根据情况,予以撤销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