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