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被引用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