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