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中国保监会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补充说明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提交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不予接…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认为复议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中国保监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