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认为复议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工作人员回避。

复议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复议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