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