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或派出机构转呈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后…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