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委托代理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委托代理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