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后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