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 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