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中国保监会不得拒绝。

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材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在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的时限内,提出查阅申请,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

在查阅过程中,不得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

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