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址;

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所依据的规定,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结论;

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派出机构或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