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