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