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