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被引用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