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