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