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需审查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按程序予以转送: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